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執聲字第二六四號、一0八年執字第一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志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詹志雄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9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108/2/21)。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