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月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月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月英因毒品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緝字第18號、104 年度訴字第40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1 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復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嗣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非字第161 號判決撤銷原判,並改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前開1 年7 月徒刑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9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551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3 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 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