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 請 人 釀酒人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語渲 被 告 莊文豪 林惠美 許賀荏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5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因此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式救濟外,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釀酒人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前以被告莊文豪、林惠美、許賀荏涉犯瀆職等案件而提出告訴,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260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 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7年度上聲議字 第987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聲請人不服上開駁回再議之處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以108年度聲判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開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 聲請人係對本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揆諸前開說明,確定裁定並非得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