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王耀興、林惠玲、陳嘉瑜
- 當事人和信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豐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 告 和信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偉君 被 告 周豐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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