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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文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陸錦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錦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錦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①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6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6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③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8年、18年、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95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前揭①②③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8月11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4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9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2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2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張文愷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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