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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陳嘉年陳嘉瑜程明慧
  • 法定代理人
    黃亭綾、潘孝勇

  • 原告
    倪曉龍倪聯福
  • 被告
    林振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倪曉龍 原 告 兼 倪聯福 法定代理人 黃亭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振男 玖崧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孝勇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8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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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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