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倪曉龍 原 告 兼 倪聯福 法定代理人 黃亭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振男 玖崧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孝勇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8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