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
- 原告
- 薛宇辰
- 被告
- 游明君
- 被告
- 玉發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惠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明君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薛宇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