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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永勝陳盈孜許乃文

原告
邱孔代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告
璟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國
被告
薛子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薛子鴻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邱孔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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