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學堯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權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信江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 偵字第225、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楊學堯係「異形KTV」(址設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0號)負責人。歌曲「一碗麵」、「天下 皆醉我獨醒」、「斷線風箏」、「尬舞」、「順吾生」、「換帖兄弟」、「我愛妳baby」、「千里馬」、「兄妹情」、「遐呢愛妳」、「溫柔名片」、「油桐花」、「愛回航」、「吃苦情歌」、「靈魂的侶伴」、「一念之差」、「美人計」、「結束悲情」等18首音樂著作,均係由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唱公司)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再將重製權、散布權、出租權、公開上映權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台灣音樂版權經紀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音樂版權公司),非經告訴人台灣音樂版權公司之授 權或同意,不得任意重製、公開演出,被告楊學堯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未經台灣音樂版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將來源不詳之上開歌曲重製灌錄於其所有之隨選視訊伴唱設備(Video On Demand System,俗稱VOD)之主機硬體內,並將該設備擺放在「異形KTV」,供不特定客人點唱,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台灣音樂 版權公司對於上開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二)被告蔡信江係權櫃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鎮○○○路00號2樓及3樓)「星聲代KTV」(位於宜蘭縣○○鎮○○○路00號2樓)負責人,明知歌曲「一碗麵」、「牽線」、「上海之戀」、「千里馬」、「情人衫」、「靠山」、「溫柔名片」、「油桐花」、「愛當香」、「狼」、「火種」、「騎鐵馬」、「東方的太陽」等13首音樂著作,均係由中唱公司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再將重製權、散布權、出租權、公開上映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台灣音樂版權公司,非經台灣音樂版權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任意重製,被告蔡信江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未經告訴人台灣音樂版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將來源不詳之上開歌曲重製灌錄於其所有之隨選視訊伴唱設備(Video On Demand System,俗稱VOD)之主機 硬體內,並將該設備擺放在「星聲代KTV」,供不特定客人 點唱,以此方式侵害台灣音樂版權公司對於上開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台灣音樂版權公司派員於民國107 年8月28日前往上開KTV蒐證並拍照存證後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為警於107年12月18日13時10分許前往上址搜索,在「 異形KTV」扣得隨選視訊伴唱設備2台及在「星聲代KTV」扣 得隨選視訊伴唱設備1台,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楊學堯、 蔡信江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權櫃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職務涉犯上開罪嫌,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楊學堯、蔡信江及權櫃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楊學堯、蔡信江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公訴意旨認被告權櫃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職務涉犯上開罪嫌,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依同法第101條第2項之規定,對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