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 告 玉寶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筱筑 被 告 陳弘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5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暨事實、理由等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陳弘育被訴詐欺案件,雖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免訴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