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葉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亞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一品律師
- 被告
- 吳高賓
- 被告
- 嶸誠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高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葉麗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