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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永勝陳盈孜許乃文

原告
葉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一品律師
被告
吳高賓
被告
嶸誠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高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葉麗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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