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舒傳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舒傳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審判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5款所定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