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少華 被 告 吳榮春 被 告 三合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