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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永勝劉致欽陳盈孜

原告
高偉傑
原告
簡麗卿
被告
何建福
被告
緯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何建福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高偉傑、簡麗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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