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程明慧
- 被告陳嘉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 連偵字第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 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O○○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O○○(綽號「小樂」)於民國108年4月間參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顧小伍」、「阿葉」、「布希」、王振唐(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王子俊(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及少年陳○德(91年1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報告機關移送少年法庭處理)等3人以上,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擔任車手頭,負責管理車手及洗錢過水,另推由王振唐、王子俊及少年陳○德擔任取款車手,O○○與前開所屬詐欺 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 聯絡,推由某詐騙集團成員以不正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再以通訊軟體微信或易信群組指示O○○至指定地 點拿取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由O○○分別於108年5月1 1日19時36分許前之某時,與王振唐、少年陳○德一同前往新 北市淡水區投宿某旅館,另於108年5月21日11時47分許前之某時,與王振唐、王子俊及少年陳○德一同前往基隆市投宿某旅館,並將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交予王振唐、王子俊及少年陳○德,復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前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得知款項匯入後,即由「顧小伍」、「布希」以微信或易信群組通知O○○並告知提款卡 密碼,再由王振唐、王子俊及少年陳○德持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領得之款項於扣除百分之3作為王振唐、王子俊及少年陳○德之 報酬後,餘額交付予O○○,再由O○○扣除百分之0.75作為報酬 後,將餘款交付予「阿葉」,而持續藉此方式提取詐欺款項牟利。嗣附表一所示之B○○等被害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經調閱提款機監視器側錄影像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B○○、卯○○、玄○○、b○○、天○○、壬○○、U○○、宇○○、己○ ○、丁○○、a○○、T○○、巳○○、M○○、未○○、地○○、乙○○、宙○○ 、丑○○、X○○、C○○、i○○、甲○、h○○、c○○、G○○、N○○、癸○○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及庚○○、子○○、戌○○、申○○、V○○、王培勳、亥○○、S○○、 P○○、黃○○、H○○、E○○、辛○○、辰○○、W○○、f○○○、j○○、D○○ 、L○○、k○○、寅○○、Y○○、Z○○、A○○、g○○、e○○、戊○○分別 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均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O○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坦承不諱(見附表一證據欄所列頁次),核與附表所列證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附表一證據欄所列頁次),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如附表一所示犯行 ,有多次均係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刊登虛偽販賣商品之不實訊息,然觀諸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指述,渠等係見有手機優惠之廣告訊息,嗣後加LINE後始有遭詐欺集團成員施用具體詐術之情事,是認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附此敘明。被告與附表所示之同案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62各 次犯行係依附表二所示方式分次將被害人匯入款項提領完畢,顯各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內,分數次提領詐欺款項,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各別提領款項之行為難以分割,自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62所為,因被害人不同,係侵害不 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該次犯罪明顯且屬可分,各個犯罪時間及被害人亦有所差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又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少年陳○德於被告為本案犯行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均有渠等之年籍資料在卷足憑,而被告與少年陳○德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是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62所示 之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係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中車手頭工作,其提領之款項均透過同案被告「阿葉」等人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收受,再各自領取報酬。而被告O○○犯罪所得為提領款項之0 .75%乙情,業經其供陳明確(本院卷第120頁),是被告就 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尚無由逕以其所提領、經手或告訴人匯入款項之全額計算其之犯罪所得,而應以其等實際獲得之報酬為計算之依據。準此,被告O○○如附表一所示犯行 ,其犯罪所得為提領款項之0.75%(均詳附表一編號1至6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故就被告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所得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表一:被害人遭詐騙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明細 犯罪所得 證據 罪刑 備註 1 B○○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9日某時許,偽以中華電信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電信費未繳,須報警處理始不會重複扣款,復將電話轉接至另名偽以「王俊龍警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向B○○佯稱可能涉及洗錢案件,嗣於同年月10日12時40分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陳文正隊長」致電B○○,佯稱係洗錢案件承辦人,並再將電話轉接至另名偽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張清雲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告知B○○須支付擔保金,又於同年月14日、15日間多次致電B○○要求儘快支付擔保金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0日某時許 10萬元 古雅萍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提領其中1萬6,900元) 1萬6,900元×0.75%=126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93至199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B○○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204至205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古雅萍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高子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橋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3、151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4日12時48分許 9萬元 高子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5日某時許 11萬元 林建佑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2 卯○○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9日17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卯○○,佯稱係其親屬急需資金周轉,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0日9時許 23萬元 黃志彬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5萬元×0.75%=1,125元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299至30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卯○○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06頁) 6.證人即告訴人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07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高子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橋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1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3日11時7分許 15萬元 高子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7至24(全數提領) 108年5月14日10時27分許 12萬元 梁軒語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3 玄○○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1日18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玄○○,佯稱係其親屬急需資金周轉,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1時55分許 10萬元 吳俊宏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馬岡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5至29(全數提領) 10萬元×0.75%=750元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11至312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玄○○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17頁) 6.證人即告訴人玄○○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18至319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吳俊宏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馬岡厝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5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b○○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0日9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b○○,佯稱係其友人急需資金周轉,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1時59分許 6萬元 吳俊宏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馬岡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30至33(提領其中5萬9,000元) 5萬9,000元×0.75%=442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22至324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b○○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28頁) 6.證人即告訴人b○○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30至334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吳俊宏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馬岡厝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5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2日13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係其友人急需資金周轉,致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2時28分許 15萬元 謝志偉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34至41(全數提領) 15萬元×0.75%=1,125元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37至339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被害人丙○○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53頁) 6.證人即被害人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61至371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謝志偉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3日12時29分許 15萬元 吳晨皓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12時31分許 8萬元 張馨雅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6 Q○○ Q○○於108年5月13日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Q○○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3時42分許 3萬6,000元 蔡毅珍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50至52(全數提領) 5萬4,000元×0.75%=405元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被害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73至375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6.左揭蔡毅珍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5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3日14時4分許 1萬8,000元 同上 7 天○○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4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天○○,佯稱係其友人急需資金周轉,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5時26分許 25萬元 梁嘉進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54至61(全數提領) 25萬元×0.75%=1,875元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82至383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天○○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89頁) 6.證人即告訴人天○○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87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梁嘉進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6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壬○○ (告訴人) 壬○○於108年5月13日15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壬○○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5時45分許 1萬元 蔡毅珍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94至396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壬○○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399頁) 6.證人即告訴人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03至405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蔡毅珍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5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U○○ (告訴人) U○○於108年5月13日18時18分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U○○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某時許 1萬3,000元 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7至8(全數提領) 1萬3,000元×0.75%=97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10至411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U○○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19頁) 6.證人即告訴人U○○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13至417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宇○○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宇○○,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宇○○先前訂單因處理有誤將大量出貨,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華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並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8時5分許 1萬8,8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2萬9,985元×0.75%=22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23至425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宇○○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32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3日18時13分許 2萬9,918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18時20分許 2萬9,985元 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8至10(全數提領) 108年5月13日18時31分許 購買5,000元、2,000元之遊戲點數 遊戲點屬序號為MCUVEZ022948、MCYVAJ001934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1 己○○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己○○,佯以網路賣家,稱己○○先前訂單因誤植致重複訂購,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並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8時32分許 2萬9,912元 龔玉婷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67(全數提領) 2萬9,912元×0.75%=22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35至442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己○○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44至447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龔玉婷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71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3日18時59分許 3萬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18時59分許 3萬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19時16分許 3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19時16分許 1萬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19時39分許 3,22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1時13分許 2萬9,998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1時33分許 1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1時46分許 2萬9,998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1時48分許 2萬9,998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2時6分許 1萬6,6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2時14分許 1萬9,92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2時20分許 1萬6,400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2時26分許 1萬9,92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2時31分許 2萬8,700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2時47分許 1萬9,92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2時50分許 1萬9,92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2時52分許 1萬9,92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3時6分許 1萬9,92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3時7分許 1萬9,92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3時27分許 1萬1,62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3時31分許 2萬4,600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0時12分許 2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2 R○○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7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R○○,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R○○因加入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並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8時33分許 2萬9,988元 龔玉婷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67(全數提領) 2萬9,988元×0.75%=22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被害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68至47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6.左揭龔玉婷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71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丁○○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丁○○,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因公司疏失致丁○○郵局帳戶將自動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來電並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8時45分許 1萬5,000元 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1(全數提領) 1萬5,000元×0.75%=112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78至479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丁○○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87頁) 6.證人即告訴人丁○○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89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a○○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6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a○○,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有重複扣款問題須辦理退款,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並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9時6分許 2萬3,987元 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2至13(全數提領) 2萬3,987元×0.75%=179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495至497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a○○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01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T○○ (告訴人) T○○於108年5月13日19時17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T○○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9時17分許 1萬元 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全數提領) 1萬元×0.75%=75元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09至511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T○○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13至516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巳○○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8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巳○○,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有重複扣款問題,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來電並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9時30分許 2萬9,989元 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至15(全數提領) 2萬9,989元×0.75%=22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19至521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巳○○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28頁) 6.證人即告訴人巳○○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29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M○○ (告訴人) M○○於108年5月13日19時50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M○○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9時50分許 3萬6,000元 涂雅涵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68至69(全數提領) 3萬6,000元×0.75%=270元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36至538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M○○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39頁) 6.證人即告訴人M○○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39至540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涂雅涵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未○○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9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未○○,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問題,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來電並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20時18分許 2萬1,985元 涂雅涵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70至71(全數提領) 5萬1,972元×0.75%=389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45至549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未○○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6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涂雅涵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陳信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67、21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3日20時40分許 2萬9,987元 陳信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75至76(全數提領) 108年5月13日21時3分許 2萬9,98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1時31分許 5萬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9 地○○(告訴人) 乙○○(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7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地○○,佯以網路商店客服人員,稱設定錯誤致將每月額外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地○○並指示其操作匯款,復又指示地○○向友人商借提款卡以歸還款項,地○○遂向友人乙○○轉達上情,致地○○、乙○○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18時8分許(地○○) 1萬8,8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2萬7,985元×0.75%=209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6至8頁) 3.證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9至11頁) 4.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5.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6.證人即告訴人乙○○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4頁) 7.證人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5頁) 8.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9.左揭陳信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6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3日18時21分許 2萬4,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0時32分許 2萬7,985元 陳信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73至75(全數提領) 20 宙○○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宙○○,佯以網路賣家,稱先前訂單因超商店員疏失致誤刷多筆條碼,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兆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宙○○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20時39分許 2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2萬9,985元×0.75%=22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24至26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宙○○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27、29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陳信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梁嘉進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63、16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3日20時42分許 2萬9,985元 陳信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76至77(全數提領) 108年5月13日21時7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3日21時11分許 3萬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0時28分許 10萬0,09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0時30分許 14萬6,106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0時49分許 2萬9,985元 梁嘉進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0時51分許 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3時37分許 10萬0,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4時16分許 15萬0,123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4時18分許 10萬9,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21 丑○○ (告訴人) 丑○○於108年5月13日20時49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丑○○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13日20時49分許 1萬元 涂雅涵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72(全數提領) 1萬8,000元×0.75%=135元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47至49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丑○○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54頁) 6.證人即告訴人丑○○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52至56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涂雅涵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13日20時57分許 8,000元 同上 22 X○○ (告訴人) X○○於108年5月14日13時13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X○○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08年5月14日13時13分許 1萬3,000元 方聖智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X○○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62至64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X○○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71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方聖智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0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C○○ (告訴人) C○○於108年5月14日13時52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C○○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08年5月14日13時52分許 2萬元 方聖智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78至8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C○○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87頁) 6.證人即告訴人C○○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90至98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方聖智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0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i○○ (告訴人) i○○於108年5月14日15時50分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i○○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08年5月14日16時5分許 1萬元 蔡毅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牛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05至107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i○○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17頁) 6.證人即告訴人i○○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23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蔡毅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牛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9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甲○ (告訴人) 甲○於108年5月14日16時9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甲○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08年5月14日16時9分許 1萬8,000元 蔡毅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牛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31至133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甲○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41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蔡毅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牛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9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h○○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4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h○○,佯以網路商店客服人員,稱先前訂單因作業疏失致將連續扣款12個月,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元大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h○○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08年5月14日17時17分許 2萬0,123元 蔡毅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牛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46至148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h○○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57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蔡毅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牛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9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c○○ (告訴人) c○○於108年5月14日14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c○○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08年5月14日17時21分許 3萬1,000元 蔡毅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牛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65至168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c○○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59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蔡毅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牛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9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G○○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4日16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G○○,佯以網路商店客服人員,稱先前訂單因作業疏失致將每月重複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G○○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08年5月14 日16時49分 許 2萬9,985元 黃澤緯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74至18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G○○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82頁) 6.證人即告訴人G○○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93頁) 7.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8.左揭謝志偉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14 日17時21分 許 3萬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 日17時25分 許 3萬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7時54分許 3萬元 謝志偉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8時48分許 3萬元 邱霈文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8時51分許 3萬元 邱霈文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29 N○○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4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N○○,佯以網路商店客服人員,稱先前訂單因作業疏失致將連續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N○○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08年5月14日18時29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198至20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6.左揭吳俊宏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馬岡厝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5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14日18時30分許 2萬9,985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8時32分許 2萬9,985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9時8分許 2萬4,0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9時12分許 4萬9,986元 吳俊宏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9時41分許 2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20時25分許 3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20時28分許 3萬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20時33分許 2萬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30 癸○○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4日16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癸○○,佯以網路訂房平台客服人員,稱先前網路訂房因設定錯誤將自動扣繳會費,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台新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癸○○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108年5月14日18時4分許 4萬4,988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89至98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54至56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214至216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55至77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5至34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即告訴人癸○○匯款資料(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二第226頁) 6.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少連偵119卷一第133至190頁) 7.左揭謝志偉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5月14日18時12分許 4萬4,988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8時16分許 4萬4,988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14日18時20分許 1萬4,988元 謝志偉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31 庚○○ (告訴人) 庚○○之胞姊於108年5月22日14時12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遂詢問庚○○是否要購買手機,嗣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庚○○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4時12分許 3萬6,000元 袁昀燦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8至139(全數提領) 7萬4,000元×0.75%=555元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5至56、111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庚○○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7頁及反面) 7.證人即告訴人庚○○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8至60頁反面) 8.左揭袁昀燦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4、276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1頁反面)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22日14時36分許 3萬8,000元 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4至135(全數提領) 32 子○○ (告訴人) 子○○於108年5月22日14時30分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子○○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5時36分許 1萬8,000元 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7(全數提領) 1萬8,000元×0.75%=135元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64至65、111頁及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子○○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67頁) 7.證人即告訴人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譯文(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27頁及反面) 8.左揭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76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1頁反面)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酉○○ (告訴人) 酉○○於108年5月22日17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酉○○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7時17分許 1萬元 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68至69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酉○○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70頁) 7.證人即告訴人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70至71頁) 8.左揭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76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1頁反面)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戌○○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7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戌○○,佯以網路購物賣家,稱因作業疏失致誤設為12期付款訂單,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戌○○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7時20分許 1萬6,123元 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無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74至75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戌○○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78頁) 7.左揭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76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1頁反面)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申○○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申○○,佯以網路購物賣家,稱先前訂單因作業疏失致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申○○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21時42分許 2萬9,988元 陳佳薇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60至161(全數提領) 8萬9,976元×0.75%=67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79至9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申○○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82頁反面) 7.左揭陳佳薇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2頁反面)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22日22時7分許 2萬9,988元 同上 附表二編號162至163(全數提領 108年5月22日22時17分許 3萬元 同上 附表二編號163至165(全數提領 36 V○○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2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V○○,佯以網路商店客服人員,稱先前訂單因作業疏失致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台新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V○○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21時57分許 1萬5,123元 陳佳薇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65至166(全數提領 1萬5,123元×0.75%=113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84至85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V○○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87頁) 7.證人即告訴人V○○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87頁反面) 8.左揭陳佳薇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2頁反面)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王培勳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9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培勳,佯以網路訂房平台客服人員,稱因網路訂房工作人員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王培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22時50分許 2萬6,988元 黃偉盛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二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70至172(全數提領) 5萬3,976元×0.75%=40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王培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89頁及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王培勳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92頁及反面) 7.左揭黃偉盛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二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72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3頁反面)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22日22時53分許 2萬6,988元 同上 38 亥○○ (告訴人) 亥○○於108年5月22日18時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表姊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亥○○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亥○○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8時許 5萬元 鍾萬興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2至148(全數提領) 8萬9,000元×0.75%=667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93頁及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亥○○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96頁反面至97頁反面) 7.左揭鍾萬興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6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4頁反面)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22日18時41分許 2萬3,000元 同上 108年5月22日19時23分許 1萬6,000元 同上 39 S○○ (告訴人) S○○於108年5月22日17時37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S○○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7時37分許 1萬元 袁昀燦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9至140(全數提領) 1萬元×0.75%=75元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69至7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左揭袁昀燦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4頁) 7.左揭袁昀燦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4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P○○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6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P○○,佯以民宿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致誤植訂房訂單,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彰化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P○○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7時39分許 3萬9,038元 袁昀燦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0至141(提領其中1萬3,000元) 1萬3,000元×0.75%=97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74頁及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P○○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75頁) 7.證人即告訴人P○○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75頁反面) 8.左揭袁昀燦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4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左揭人頭帳戶車手共計提領5萬9,000元(附表二編號138至141),扣除先前提領附表一編號31之3萬6,000元及附表一編號39之1萬元,此次提領金額餘1萬3,000元。 41 黃○○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7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黃○○,佯以網路賣家,稱先前訂單因作業疏失致將每月連續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黃○○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8時44分許 2萬6,998元 戴江峰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02至103(全數提領) 2萬6,998元×0.75%=202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88至8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10頁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黃○○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91頁) 7.左揭戴江峰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1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7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d○○,佯以網路賣家,稱先前訂單因作業疏失致重複訂購,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d○○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8時21分許 8,123元 戴江峰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97(全數提領) 8,123元×0.75%=60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95至96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被害人d○○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97頁) 7.證人即被害人d○○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99頁) 8.左揭戴江峰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1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H○○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0時4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H○○,佯稱係其友人急需資金周轉,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1時27分許 10萬元 陳諒洪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大新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84至85(全數提領) 10萬元×0.75%=750元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01至102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H○○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03頁) 7.左揭陳諒洪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70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E○○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6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E○○,佯以網路訂房平台客服人員,稱因操作錯誤致重複訂房,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E○○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9時2分許 6,015元 陳佳薇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52(提領其中6,000元) 6,000元×0.75%=45元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07頁及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E○○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08頁) 7.左揭陳佳薇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8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編號152僅提領6,000元 45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7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F○○,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致致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致電F○○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8時23分許 1萬6,250元 陳佳薇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9(全數提領) 1萬6,250元×0.75%=121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被害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12至113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左揭陳佳薇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2頁反面) 7.左揭陳佳薇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8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辛○○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8時20分前之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辛○○,佯以網路商店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致將每月重複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辛○○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8時20分許 2萬9,9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2萬9,750元×0.75%=223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16至117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辛○○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20頁) 7.左揭陳佳薇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68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22日18時32分許 2萬9,989元 陳佳薇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49至151(提領其中2萬9,750元) 左揭人頭帳戶車手共計提領4萬6,000元(附表二編號149至151),扣除先前提領附表一編號45之1萬6,250元,此次提領金額餘2萬9,750元。 47 辰○○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9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辰○○,佯以網路商店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辰○○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20時39分許 9,163元 鍾萬興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57至158(全數提領) 9,163元×0.75%=68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24至125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辰○○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27頁) 7.證人即告訴人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27頁) 8.左揭鍾萬興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9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W○○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20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W○○,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致重複訂購商品,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致電W○○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20時55分許 5,975元 鍾萬興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58至159(全數提領) 5,975元×0.75%=4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29至13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左揭鍾萬興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9頁) 7.左揭鍾萬興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9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f○○○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20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f○○○,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f○○○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21時16分許 1萬1,024元 鍾萬興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59(提領其中1萬0,862元) 1萬0,862元×0.75%=81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34至136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11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f○○○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37、140頁 ) 7.左揭鍾萬興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9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左揭人頭帳戶車手共計提領2萬6,000元(附表二編號157至159),扣除先前提領附表一編號47之9,163元及附表一編號48之5,975元,此次提領金額餘1萬0,862元。 50 j○○ (告訴人) j○○於108年5月22日15時17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j○○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2日15時17分許 1萬元 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6(全數提領) 1萬元×0.75%=75元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56至157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j○○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58頁) 7.證人即告訴人j○○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60至161頁反面) 8.左揭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76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1頁反面)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D○○ (告訴人) D○○於108年5月21日21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D○○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21時34分許 1萬3,000元 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0(全數提領) 1萬3,000元×0.75%=97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73至174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09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D○○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75頁) 7.左揭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74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L○○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0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L○○,佯稱係其友人急需資金周轉,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致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3時7分許 10萬元 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至127(全數提領) 10萬元×0.75%=750元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78至179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09頁及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L○○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32頁) 7.證人即告訴人L○○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82至187頁) 8.左揭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74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k○○ (告訴人) k○○於108年5月21日20時30分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k○○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k○○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20時54分許 1萬8,000元 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27至128(全數提領) 1萬8,000元×0.75%=135元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90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09頁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k○○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91頁) 7.證人即告訴人k○○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93頁) 8.左揭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74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寅○○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8時30分前之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寅○○,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稱因出貨之條碼標籤有異,將致其帳戶遭鎖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8時30分許 1萬3,123元 戴江峰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05至107(全數提領) 5萬2,464元×0.75%=393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196至197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寅○○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00至202頁) 7.左揭戴江峰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7、274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21日18時30分許 1萬5,015元 同上 108年5月21日18時30分許 3,123元 同上 108年5月21日18時30分許 1萬3,123元 同上 108年5月21日18時30分許 8,080元 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28(全數提領) 55 Y○○ (告訴人) Y○○於108年5月21日19時58分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Y○○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20時15分許 1萬3,000元 戴江峰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12(全數提領) 1萬3,000元×0.75%=97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03至204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Y○○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05頁) 7.證人即告訴人Y○○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05至206頁) 8.左揭戴江峰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Z○○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7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Z○○,佯以網路商店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Z○○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陳宗德、王子俊、王振唐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8時36分許 2萬9,98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8萬9,988元×0.75%=67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09至211頁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Z○○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16至217頁) 7.左揭戴江峰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分淑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5、257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21日18時57分許 2萬9,988元 戴江峰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07至111(全數提領) 108年5月21日19時25分許 3萬元 同上 108年5月21日19時33分許 3萬元 林分淑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15至116(全數提領) 57 A○○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9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A○○,佯以網路商店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A○○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21時57分許 0元 林分淑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匯款失敗故無提領紀錄 2萬9,987元×0.75%=22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21至222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09頁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A○○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25至126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23至224頁) 7.左揭林分淑申設之作金庫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5、274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此筆交易失敗(詳告訴人匯款資料),且人頭帳戶亦無匯入之交易明細,故無提領紀錄,檢察官已更正 108年5月21日22時1分許 0元 同上 同上 108年5月21 日23時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22 日0時5分許 2萬9,98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22 日0時13分 許 2萬9,985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22 日0時15分 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22 日0時22分 許 2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22 日0時24分 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22 日0時31分 許 3萬元 同上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21日20時42分許 2萬9,987元 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17至118(全數提領) 108年5月22 日某時 3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58 K○○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0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K○○,佯以網路購物賣家,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K○○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K○○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9時59分許 2萬9,989元 林分淑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17至118(全數提領) 2萬9,989元×0.75%=224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29至23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K○○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32頁) 7.左揭林分淑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5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g○○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g○○,佯以網路拍賣網站店家,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連續扣款,須配合協助取消,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g○○並指示其操作匯款,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20時10分許 2萬9,989元 林分淑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19至121(全數提領) 4萬1,033元×0.75%=307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33至234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1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g○○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33頁及反面) 7.左揭林分淑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5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21日20時26分許 1萬1,044元 同上 60 e○○ (告訴人) e○○於108年5月21日14時25分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e○○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4時59分許 1萬8,000元 戴江峰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88(全數提領) 1萬8,000元×0.75%=135元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38至239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10頁反面)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左揭戴江峰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3頁) 7.左揭戴江峰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戊○○ (告訴人) 戊○○於108年5月21日15時40分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戊○○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5時57分許 1萬3,000元 戴江峰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89(全數提領) 1萬3,000元×0.75%=97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41至242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10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戊○○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44頁) 7.左揭戴江峰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I○○ (告訴人) I○○於108年5月21日16時21分前之某時許,瀏覽臉書時看見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其友人臉書帳號所張貼之販售手機廣告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軟體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I○○佯稱購買手機須先匯款,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嗣經被告指示之王子俊、陳宗德提領右揭帳戶內之詐得金錢。 108年5月21日16時21分許 2萬6,000元 戴江峰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91、92、94(全數提領) 3萬5,000元×0.75%=262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1.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5至8、14頁及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33至35、38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77、422、436頁)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45至246頁) 3.證人王振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18至21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1至43頁反面、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119至122頁) 4.證人陳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35至39、46至47頁、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52至56、59至60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18至221頁) 5.證人王子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地檢少連偵67卷第27至2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46至49頁反面、基隆地檢少連偵82卷第8至9頁、宜蘭地檢少連偵1卷第233至236頁) 6.證人即告訴人I○○匯款資料(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47至248頁) 7.左揭戴江峰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基隆地檢少連偵68卷第253頁) 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5月21日17時27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指示提領 108年5月21日17時31分許 9,000元 戴江峰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91、92、94(全數提領) 犯罪所得總計:1萬6,218元 附表二:被告指示之車手提領部分 編號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備註 1 陳宗德 108年5月11日19時36分41秒 新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屯山店 古雅萍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6,900元 提領金額除了備註「無手續費」外,其餘均為扣除5元跨行提領手續費,因起訴書記載提領金額有含手續費(下同) 2 王振唐 108年5月11日22時17分18秒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淡水分行 楊文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無手續費 3 108年5月11日22時18分17秒 3萬元 無手續費 4 108年5月11日22時19分20秒 3萬元 無手續費 5 108年5月11日22時20分25秒 3萬元 無手續費 6 108年5月11日22時21分26秒 3萬元 無手續費 7 108年5月13日18時15分52秒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水源店 1萬2,000元 8 108年5月13日18時26分42秒 2萬元 9 108年5月13日18時27分17秒 2萬元 10 108年5月13日18時27分53秒 3,000元 11 陳宗德 108年5月13日18時52分36秒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源德店 1萬5,000元 12 王振唐 108年5月13日19時25分21秒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英專店 2萬元 13 108年5月13日19時26分26秒 2萬元 14 陳宗德 108年5月13日19時33分21秒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淡水店 1萬2,000元 15 王振唐 108年5月13日19時35分3秒 新北市○○區○○街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 2萬元 16 108年5月13日19時42分34秒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淡水店 8,000元 17 陳宗德 108年5月13日11時26分45秒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義山無人銀行 高子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8 108年5月13日11時27分12秒 2萬元 19 108年5月13日11時27分38秒 2萬元 20 108年5月13日11時28分3秒 2萬元 21 108年5月13日11時28分27秒 2萬元 22 108年5月13日11時28分54秒 2萬元 23 108年5月13日11時29分19秒 2萬元 24 108年5月13日11時29分49秒 8,000元 25 王振唐 108年5月13日12時6分54秒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寶吉商店 吳俊宏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馬岡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26 108年5月13日12時7分26秒 2萬元 27 陳宗德 108年5月13日12時26分7秒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淡水店 2萬元 28 108年5月13日12時27分6秒 2萬元 29 108年5月13日12時28分5秒 2萬元 30 108年5月13日12時29分1秒 2萬元 31 108年5月13日12時30分 2萬元 32 108年5月13日12時31分2秒 1萬元 33 108年5月14日0時53分41秒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水源店 9,000元 34 陳宗德 108年5月13日13時14分 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 謝志偉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35 108年5月13日13時15分 2萬元 36 108年5月13日13時15分 2萬元 37 108年5月13日13時16分 2萬元 38 108年5月13日13時16分 2萬元 39 108年5月13日13時26分 2萬元 40 108年5月14日0時54分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水源店 2萬元 41 108年5月14日0時54分 1萬元 42 王振唐 108年5月13日13時14分19秒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淡水店 蔡毅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牛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43 108年5月13日13時15分52秒 2萬元 44 108年5月13日13時16分54秒 2萬元 45 108年5月13日13時22分49秒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淡水店 2萬元 46 108年5月13日13時23分44秒 2萬元 47 108年5月13日13時24分39秒 2萬元 48 108年5月13日13時25分32秒 2萬元 49 108年5月13日13時26分28秒 9,900元 50 陳宗德 108年5月13日14時53分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源德店 蔡毅珍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51 108年5月13日14時54分 2萬元 52 108年5月13日14時55分 2萬元 53 108年5月13日14時56分 2萬元 54 王振唐 108年5月13日15時46分3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淡水區農會 梁嘉進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55 108年5月13日15時46分30秒 2萬元 56 108年5月13日15時47分6秒 2萬元 57 108年5月13日15時47分42秒 2萬元 58 108年5月13日15時48分21秒 2萬元 59 108年5月13日15時54分11秒 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信用合作社營業部隔壁 2萬元 60 108年5月13日15時54分36秒 2萬元 61 108年5月13日15時55分1秒 1萬元 62 陳宗德 108年5月14日0時59分4秒 新北市○○區○○街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 2萬元 63 108年5月14日0時59分51秒 2萬元 64 王振唐 108年5月14日10時20分55秒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水源店 2萬元 65 108年5月14日10時21分41秒 2萬元 66 108年5月14日10時22分24秒 2萬元 67 王振唐 108年5月13日18時42分27秒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水源店 龔玉婷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9,000元 無手續費 68 王振唐 108年5月13日19時57分31秒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水源店 涂雅涵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69 108年5月13日19時58分6秒 1萬6,000元 70 108年5月13日20時36分51秒 2萬元 71 108年5月13日20時37分39秒 2萬元 72 108年5月13日21時7分9秒 新北市○○區○○街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 1萬8,000元 73 陳宗德 108年5月13日20時38分35秒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水源店 陳信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74 108年5月13日20時39分10秒 7,000元 75 108年5月13日20時52分43秒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英專店 2萬元 76 108年5月13日20時53分53秒 2萬元 77 108年5月13日20時54分58秒 2萬元 78 陳宗德 108年5月13日15時46分28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OK便利商店站前店 方聖智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無手續費 79 108年5月13日15時47分2秒 2萬元 無手續費 80 108年5月13日15時47分41秒 2萬元 無手續費 81 108年5月13日15時51分20秒 新北市○○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 2萬元 無手續費 82 108年5月13日15時51分57秒 2萬元 無手續費 83 108年5月14日1時6分17秒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水源店 1萬元 無手續費 84 陳宗德 108年5月21日11時47分24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陳諒洪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大新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無手續費 85 108年5月21日11時48分6秒 4萬元 無手續費 86 王子俊 108年5月21日14時17分4秒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極上門市 戴江峰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000元 87 108年5月21日14時56分51秒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極品門市 1萬7,000元 88 108年5月21日15時10分39秒 基隆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基隆旭隆門市 1萬8,000元 89 108年5月21日16時1分15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仁四門市 2萬元 90 108年5月21日16時2分25秒 1萬5,000元 91 108年5月21日16時29分51秒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崁頂門市 2萬元 92 108年5月21日16時30分49秒 6,000元 93 108年5月21日16時36分32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基隆精一店 900元 94 陳宗德 108年5月21日17時39分22秒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極上門市 2萬元 95 108年5月21日17時40分16秒 1萬1,000元 96 王振唐 108年5月21日18時46分36秒 基隆市○○區○○路0號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社 9,000元 97 王子俊 108年5月21日18時22分26秒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極上門市 戴江峰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98 108年5月21日18時23分24秒 1萬8,000元 99 陳宗德 108年5月21日18時38分54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仁四門市 2萬元 無手續費 100 108年5月21日18時39分30秒 2萬元 無手續費 101 108年5月21日18時40分16秒 2萬元 102 108年5月21日18時51分30秒 2萬元 103 108年5月21日18時52分56秒 1萬8,000元 104 王子俊 108年5月21日19時39分10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基隆精一店 900元 105 陳宗德 108年5月21日19時8分7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仁四門市 戴江峰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無手續費 106 108年5月21日19時8分42秒 1萬元 無手續費 107 108年5月21日19時10分47秒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崁頂門市 2萬元 無手續費 108 108年5月21日19時14分34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 9,000元 109 王子俊 108年5月21日19時32分36秒 基隆市○○區○○路0號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社 2萬元 110 108年5月21日19時36分21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精一門市 2萬元 111 108年5月21日19時37分20秒 5,000元 112 王振唐 108年5月21日20時23分45秒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極品門市 2萬元 113 108年5月21日20時25分 2萬元 114 108年5月21日20時30分15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仁愛門市 3,000元 115 王振唐 108年5月21日19時38分48秒 基隆市○○區○○路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 林分淑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6 108年5月21日19時39分27秒 1萬元 117 王子俊 108年5月21日20時8分28秒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極品門市 2萬元 118 108年5月21日20時9分23秒 1萬元 119 108年5月21日20時32分54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基隆仁三店 2萬元 120 108年5月21日20時33分52秒 2萬元 121 108年5月21日20時34分47秒 1,000元 122 王振唐 108年5月21日20時36分 基隆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林分淑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元 123 108年5月21日20時36分56秒 2萬元 124 108年5月21日20時37分45秒 2萬元 125 108年5月21日20時38分27秒 2萬元 126 王子俊 108年5月21日20時50分37秒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崁頂門市 2萬元 127 108年5月21日20時51分35秒 2萬元 128 108年5月21日20時53分40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仁四門市 2萬元 129 108年5月21日20時54分50秒 1萬元 130 陳宗德 108年5月22日0時7分18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仁愛門市 2萬元 131 108年5月22日0時8分15秒 2萬元 132 108年5月22日0時14分47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廟口門市 2萬元 133 108年5月22日0時15分36秒 1,000元 134 王子俊 108年5月22日14時46分48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杰昕店 鍾萬興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無手續費 135 108年5月22日14時47分38秒 1萬8,000元 無手續費 136 108年5月22日15時34分54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萬元 無手續費 137 108年5月22日15時42分57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精一門市 1萬8,000元 無手續費 138 王子俊 108年5月22日18時1分25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基隆仁三店 袁昀燦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39 108年5月22日18時2分24秒 2萬元 140 108年5月22日18時3分16秒 9,000元 141 108年5月22日18時24分35秒 基隆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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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22日21時50分27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信一店 陳佳薇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61 108年5月22日21時51分28秒 1萬元 162 王子俊 108年5月22日22時8分55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萬5,000元 163 108年5月22日22時12分19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信一店 2萬元 164 108年5月22日22時13分21秒 1萬元 165 108年5月22日22時32分21秒 基隆市○○區○○路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2萬元 166 108年5月22日22時33分23秒 2萬元 167 108年5月22日22時37分58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2萬元 168 108年5月22日22時39分 2,000元 169 108年5月22日22時40分41秒 2,000元 170 王振唐 108年5月22日23時18分42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2萬元 171 108年5月22日23時19分18秒 2萬元 172 108年5月22日23時19分52秒 2萬元 173 108年5月22日23時20分30秒 2萬元 174 王子俊 108年5月22日23時23分35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2萬元 175 108年5月22日23時24分33秒 2萬元 176 108年5月22日23時25分36秒 8,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