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柏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董良造、蔡明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軍偵字第4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柏宏及李書任、告訴人賴汝海(原名江崇暄)均為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峻奧汀公司)所經營、管理之「天使之戀1 Online」網路遊戲玩家。緣李書任前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向告訴人 購買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遊戲帳號及密碼遊玩,嗣於110年4 月7日,李書任再將上揭遊戲帳戶刊登「8591」虛擬寶物交 易網站販售,經被告瀏覽後,其等即於同日談妥交易,李書任並將上揭遊戲帳號及密碼之所有權販售交付予被告。詎被告明知其僅取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遊戲帳戶所有權,而如 附表編號2、4至7所示之會員帳戶及遊戲帳戶均為他人使用 ,並未取得所有權限,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及其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等接續犯意,先於110年4月19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無故輸入告訴人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會員帳號及密 碼,而於登入宇峻奧汀公司會員後,即將如附表編號1「變 更之電磁紀錄」欄所示之電磁紀錄變更為己所有,並透過將個人身分證影本及帳戶擁有者聲明等資料寄送至宇峻奧汀公司進行會員資料複核之方式,以實名認證該會員帳戶與其個人資料相符。嗣於110年4月27日23許時許,被告在接獲宇峻奧汀公司所寄發之會員資料複核通知後,即在其位於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之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輸入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會員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該會員後,變更如附 表編號2、4至7所示之會員帳號及密碼、遊戲帳號之密碼等 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於110年4月19日18時許,告訴人欲使用如附表編號2、5至7所示之會員帳戶及遊戲帳戶 時,發覺該等帳戶均遭凍結,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 關設備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 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無故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輸入他 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 更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規 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變更時間 變更之電磁紀錄 1 110年4月19日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戶 會員資料 「00-0000000」、「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號」、「0000000000」 2 110年4月27日 會員帳號 eli631844 會員密碼 eli330056 3 110年4月27日 網路遊戲「天使之戀1」 Online 遊戲帳號 x00000000s 遊戲密碼 00000000 4 110年4月27日 遊戲帳號 eddy000923 遊戲密碼 000000000 5 110年4月27日 遊戲帳號 shuaqian01 遊戲密碼 000000000 6 110年4月27日 遊戲帳號 Z0000000000 遊戲密碼 Z0000000000 7 110年4月27日 遊戲帳號 shuaqian06 遊戲密碼 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