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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陳嘉年李蕙伶陳嘉瑜
  • 法定代理人
    林裕祥、林姿妙

  • 原告
    游璽正楊淑怡
  • 被告
    鐘于祐順裕昕光電有限公司法人張聖謙宜蘭縣政府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游璽正 楊淑怡 被 告 鐘于祐 被 告 順裕昕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裕祥 被 告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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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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