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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嘉年李蕙伶陳嘉瑜

原 告
游璽正
楊淑怡
被 告
鐘于祐
被 告
順裕昕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裕祥
被 告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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