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游璽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游璽正 楊淑怡 被 告 鐘于祐 被 告 順裕昕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裕祥 被 告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