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 原告
- 陳建立
- 被告
- 林文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以111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