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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惠玲楊心希游皓婷

原告
張語倢
被告
鐘建福
被告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代表人
曾大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鐘建福因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張語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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