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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莊深淵程明慧陳錦雯

原告
宇哲開發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謝明原
被告
劉德鑫

徐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劉德鑫、徐添發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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