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 原告
- 宇哲開發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謝明原
- 被告
- 劉德鑫
徐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劉德鑫、徐添發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