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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嘉年陳嘉瑜李蕙伶

原告
陳建立
被告
林文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以111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非對刑案部分提出上訴者,不得對本件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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