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吳明華
- 被告
- 鐘建福
- 被告
-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代表人
- 曾大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鐘建福因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吳明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