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語倢、鐘建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語倢 被 告 鐘建福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代 表 人 曾大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鐘建福因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張語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