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宜鴻
- 選任辯護人
-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宜鴻原係艾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艾肯公司)派遣員工,告訴人林淑娟為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蘭食品公司)生產線主管。被告經艾肯公司指派至宜蘭食品公司從事生產線工作,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凌晨5時30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宜蘭食品公司第三工廠包裝區內,因不滿告訴人職場態度,以「幹你娘機八」、「破麻」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2年1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