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游皓婷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宜鴻
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宜鴻原係艾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艾肯公司)派遣員工,告訴人林淑娟為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蘭食品公司)生產線主管。被告經艾肯公司指派至宜蘭食品公司從事生產線工作,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凌晨5時30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宜蘭食品公司第三工廠包裝區內,因不滿告訴人職場態度,以「幹你娘機八」、「破麻」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2年1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