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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莊深淵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振松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振松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庭法 官 莊深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65號
  被   告 陳振松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振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3、34號、110年度毒偵字
    第630、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1月4日10時
    4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1月3日22時20分許,因竊盜
    另案遭通緝,而在宜蘭縣○○鎮○○路00號3樓,為警緝獲,經
    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
    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振松固坦承施用毒品之犯行,惟辯稱最後1次施
    用毒品係於110年10月初云云。經查,被告為警緝獲後經採
    尿送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慈
    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尿液檢體取樣數簽收紀
    錄表(尿檢編號:TP0000000)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
    ,不足採信,其施用毒品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惟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葉真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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