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宇哲開發有限公司、謝明原、劉德鑫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宇哲開發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明原 被 告 劉德鑫 徐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劉德鑫、徐添發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 度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