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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許乃文劉芝毓游欣怡

原告
礁溪風華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昇
訴訟代理人
林靖偉
被告
沈竑屺

陳啓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9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關於被告沈竑屺、共犯陳啓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龔洺鋒刑案部分因其未遵期到庭而尚未審結,是以原告對被告龔洺鋒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再依法處理。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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