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礁溪風華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昇、沈竑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礁溪風華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昇 訴訟代理人 林靖偉 被 告 沈竑屺 陳啓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9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關於被告沈竑屺、共犯陳啓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龔洺鋒刑案部分因其未遵期到庭而尚未審結,是以原告對被告龔洺鋒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再依法處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