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黃永勝、劉致欽、陳盈孜
- 法定代理人趙傳元
- 原告邱基銓
- 被告張政毅、大慶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邱基銓 被 告 張政毅 大慶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政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 簡字第291號),經原告邱基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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