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顧英楚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賴彥蓉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顧崇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明和律師
- 被告
- 陳榮輝
- 被告
- 鎰鎵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榮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賴彥蓉、顧英楚、顧崇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