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 原告
- 李承翰
- 被告
- 葉明輝
- 被告
-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世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明輝、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葉明輝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李承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