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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惠玲楊心希游皓婷

原告
李承翰
被告
葉明輝
被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明輝、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葉明輝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李承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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