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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劉致欽劉芝毓李蕙伶

原告
王永枝
被告
藍宗文

上列被告藍宗文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0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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