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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許乃文劉芝毓游欣怡

原告
胡潔玉
訴訟代理人
楊豐兆
被告
林俊吉
被告
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簡方阿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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