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姿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93 號、第1369號、第1450號、第169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姿伃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姿伃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 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並可預見將自身或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無相當合理信任關係之人使用,於他人申請網路交易平台之會員帳號而進行手機認證程序時,代為收受以簡訊傳送之認證碼並回報之,使該人成功註冊會員帳號,該會員帳號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匯款之犯罪工具之虞,竟為取得遊戲點數500點,即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某時許,在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0號住處,將其所申請之手機門 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李凱俊」之人(下稱「李凱俊」)。嗣該人或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以該門號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支公司)申辦電子支付服務,再由陳姿伃取得認證簡訊後傳送與「李凱俊」完成認證手續,嗣該詐欺集團取得蝦皮公司及橘子支公司會員資格及虛擬帳戶,即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附表所示虛擬帳戶內。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嘉容、陸玟臻、黃詠沂、蕭湘穎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中和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姿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已依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嘉容、陸玟臻、黃詠沂、蕭湘穎等人於警詢時指訴暨其等報案資料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匯款紀錄翻拍或擷取照片、臉書頁面暨對話紀錄翻拍或擷取照片、橘子支公司會員資料、虛擬帳戶交易明細、蝦皮公司會員訂單資料、中信商銀虛擬帳戶交易明細、Dcard頁面 暨對話紀錄翻拍或擷取照片(證據頁碼參見附表「證據」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5317號函、被告與「李凱俊」之間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1697卷第14頁、第21頁至第24頁)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於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犯意,提供本案門號作為申請網路交易平台之會員帳號而進行手機認證程序時,代為收受以簡訊傳送之認證碼並回報等非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註冊完畢後亦未參與實施後續詐欺犯行,應屬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成年且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竟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取得財物,僅為相當於500元之遊戲點數,即提供本案門號及回報驗證碼,使詐欺 集團得以遂行詐欺犯行,助長財產犯罪風氣,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有意願與告訴人等洽談賠償事宜,並已賠償部分告訴人之損失等犯後態度,足見被告確有悔意,兼衡被告於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食品廠作業員、月收入新臺幣26,000元、離婚、無人需其扶養等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8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李凱俊」有說要給我500點的 遊戲點數,但實際上伊並沒有收到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而卷內亦無任何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確有獲取任何遊戲點數,爰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帳號 受款帳號 匯款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證據名稱 1 劉嘉容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11年9月9日20時前某不詳時許,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陽明融資」借貸廣告,告訴人因有資金借貸需求而進入該網站並輸入借貸金額及銀行帳號等資料;嗣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再以LINE暱稱「仲-銀貸-林婷」與告訴人聯繫並向其佯稱:因先前銀行帳號輸入錯誤,欲解除設定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並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戶,上開款項隨即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玉山商銀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10日 13時43分許 49,999元 ⒈告訴人劉嘉容之證述(偵1293卷第4-5頁)。 ⒉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1293卷第15頁)。 ⒊臉書頁面暨對話紀錄翻拍擷取照片(偵1293卷第16-33頁)。 ⒋報案資料(偵1293卷第6、9頁)。 ⒌橘子支公司會員資料暨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1293卷第34、35頁反)。 ⒍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293卷第36頁)。 2 陸玟臻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31日22時前某不詳時許,於社群網站Dcard以暱稱「子欣」刊登消息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並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中信商銀虛擬帳戶,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見款項匯入,隨即取消先前與蝦皮賣家「nini168168」之訂單,該筆款項因蝦皮交易機制而退回蝦皮買家即本案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內,因而取得上開款項。 台新國際商銀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信商銀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1日 2時9分許 3,800元 ⒈告訴人陸玟臻之證述(偵1369卷第3-4頁)。 ⒉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偵1369卷第12頁反)。 ⒊Dcard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369卷第12頁)。 ⒋報案資料(偵1369卷第5、6、13頁)。 ⒌左揭中信商銀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1369卷第10頁)。 ⒍蝦皮公司會員訂單資料(偵1369卷第9頁)。 ⒎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293卷第36頁)。 3 黃詠沂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31日18時前某不詳時許,於社群網站Dcard以暱稱「子欣」刊登消息佯稱欲販售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並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中信商銀虛擬帳戶,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見款項匯入,隨即取消先前與蝦皮賣家「pollysat1115」之訂單,該筆款項因蝦皮交易機制而退回蝦皮買家即本案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內,因而取得上開款項。 中信商銀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信商銀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8月31日 19時11分許 7,600元 ⒈告訴人黃詠沂之證述(偵1450卷第7-8頁)。 ⒉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1450卷第24頁)。 ⒊Dcard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1450卷第24-28頁)。 ⒋報案資料(偵1450卷第11-14頁)。 ⒌左揭中信商銀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1450卷第18頁)。 ⒍蝦皮公司會員訂單資料(偵1450卷第17頁)。 ⒎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293卷第36頁)。 4 蕭湘穎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30日下午某時許,於社群網站臉書社團周興哲後援會,以暱稱「李凱俊」刊登消息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並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中信商銀虛擬帳戶,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見款項匯入,隨即取消先前與蝦皮賣家「pollysat1115」之訂單,該筆款項因蝦皮交易機制而退回買家即本案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內,因而取得上開款項。 玉山商銀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信商銀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1日 17時15分許 3,760元 ⒈告訴人蕭湘穎之證述(偵1697卷第7-8頁)。 ⒉匯款紀錄擷取照片(偵1697卷第20頁)。 ⒊臉書頁面暨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1697卷第19頁)。 ⒋報案資料(偵1697卷第15-18頁)。 ⒌左揭中信商銀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1697卷第13頁)。 ⒍蝦皮公司會員訂單資料(偵1697卷第12頁)。 ⒎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293卷第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