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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0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蕙伶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宗文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陳頡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藍宗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藍宗文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15時45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0弄0號前,與王永枝因土地事宜發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王永枝出言稱:以後你車子停在裡面,我就打你、幹你娘、衝三小等語,足以貶損王永枝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以此加害身體之言語恫嚇王永枝,使王永枝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王永枝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8頁至第76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顯不可信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藍宗文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在公眾得出入之上開地點與告訴人王永枝談話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衝三小」是我的口頭禪,我沒說「以後你車子停進去,我就打你,你占我房子,幹你娘」等語,我沒有惡意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與告訴人係因共有土地發生糾紛,因一時情緒激動而口出「幹你娘」等語,僅係為發洩情緒,被告並無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等語,為被告辯護。惟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在公眾得出入之上開地點與告訴人談話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頁至第6頁、第28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6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永枝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相符(見偵卷第7頁至第8頁、第28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77頁),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見偵卷第16頁)、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4頁)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供述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案發經過,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王永枝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你占我房子,幹你娘,你在衝三小」、「你再停進去,我就要打你(臺語)」等語辱罵及恐嚇我,被告口出上開言語讓我心生畏懼,我怕被告真的會打人等語(見偵卷第7頁至第8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畫面(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4頁),可知被告與告訴人談論於共有土地上停車事宜過程中,被告向告訴人稱若告訴人將車輛停放於共有土地上,就會打告訴人,並稱「幹你娘」、「衝三小」等語,此情均堪認定。

㈢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參照)。又侮辱,乃謾罵嘲弄或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且須出於侮辱之故意,而具有妨害他人名譽之危險,始足當之。亦即行為人須出於主觀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業已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查被告為上開行為時係身處公眾均得出入之馬路上,斯時尚有到場處理之員警在一旁等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復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畫面如上(見本院卷第68頁、第70頁至第74頁),是被告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語時,自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核與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規定「公然」之要件相符。再者,被告所稱「幹你娘」、「衝三小」等語,在社會評價及一般人通常口語用語上,乃不雅及不莊重之語,並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衡情當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汙衊,足以貶損其名譽、尊嚴及人格評價。

㈣按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查被告所稱若告訴人將車輛停放於共有土地上,就會打告訴人等語,確足使一般人在聽聞後擔憂自身安危而心生畏懼,屬加害他人之惡害通知無訛,參以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案發前即因土地事宜發生糾紛之情,業據被告、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頁至第8頁、第28頁至第29頁),自案發當日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4頁),亦可知其等於案發前即有糾紛,是告訴人聽聞被告表示若將車輛停放於土地上,即會毆打告訴人等語,感到害怕亦屬常情。又被告為智識能力正常、有社會歷練經驗之成年人,對上開情節自難諉為不知,是其主觀上確具有公然侮辱、恐嚇之故意,均臻灼然。

㈤至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以被告於本案案發時係稱「你再繼續亂來,你這樣齁,你佔我房子,幹你娘,你衝三小啦」等語,且口出上開言語前,確係因土地、房屋之事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是以被告與告訴人談話之脈絡而言,被告之語意係順著「你佔我房子」後,辱罵「幹你娘」、「你衝三小」,顯係因土地、房屋事宜而辱罵告訴人,尚無辯護人所稱僅係為發洩情緒、因為口頭禪而脫口而出之情,是辯護人上開所辯,尚無可採。

㈥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本案犯行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雖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然此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並經本院當庭諭知上開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起訴法條應予補充。

㈢被告先後對告訴人稱:以後你車子停在裡面,我就打你、幹你娘、衝三小等語,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且均係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被告以前開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土地共有人,遇有糾紛卻不思理性解決,竟公然以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危害告訴人人身安全之言論侮辱、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難堪,並因此心生畏懼,其行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自陳高職夜間部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子女均已成年,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00:00:09]告訴人:那是路地,我們共有的,我三分之二,我          有權決定這個路要做什麼用途,可以停車或不可以停車,你現在停已經停十幾天了,你要繼續停下去嗎? [00:00:22]被 告:你、你、你有什麼…有什麼權利? [00:00:23]告訴人:不然你要繼續停下去對嗎? [00:00:25]被 告:停他就停阿,他到時候再叫他… [00:00:26]告訴人:不是、不是,你要停… [00:00:28]被 告:你不是啦…你…我那個姪子如果出來,你          再跟他說,車子在他手上啦。 [00:00:34]告訴人:不是,土地是你的,這是共有的。 [00:00:38]被 告:共有的對阿,共有的大家一起共同使用,          怎麼樣了? [00:00:40]告訴人:不是阿,現在他停,是你說他可以停,還          是他自己要停的? [00:00:45]被 告:他可以停阿,他為什麼不可以停,我們自          己的親戚為什麼不能停,不然是什麼?你是什麼意思啦!? [00:00:49]男警員:沒有啦,那個… [00:00:50]告訴人:你那個… [00:00:50]被 告:你那個…沒有一個樣子,你這樣… [00:00:52]男警員:好了、好了,好了不要吵了。 [00:00:53]告訴人:什麼沒一個樣子? [00:00:55]被 告:(看向前方,並手指前方)你我跟你說你          以後給我停在裡面,(看向告訴人,並手指告訴人)我就給你、給你打,那個房子是我的,我先跟你說喔(手指再次指向王永枝)。 [00:01:00]男員警:(伸手阻止被告)好啦阿伯,你不要說那          個,不要說那個話啦。 [00:01:02]被 告:(情緒激動)你再繼續亂來,你這樣齁,          你佔我房子,幹你娘,你衝三小啦。 [00:01:06]男警員:好了啦。 [00:01:07]告訴人:你們都有看到齁。 [00:01:08]男警員:阿伯我跟你說,你…人家有在錄影的。 [00:01:10]告訴人:有在錄影喔,恐嚇喔。 [00:01:12]被 告:錄影是怎樣? [00:01:13]告訴人:恐嚇喔。 [00:01:14]男警員:這樣可以告你。 [00:01:15]被 告:還要告我?他告我好幾次了,他害我損失          了好幾百萬了。 [00:01:19]告訴人:損失?你侵占了人家的房子、你佔了人家          的房子。 [00:01:20]被 告:他和代書給我設計,(手指前方)那間房          子沒有賣他,說我有賣他。(手指向告訴人)還給我告成這樣,告到我被判刑。 [00:01:28]男警員:(阻止被告)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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