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8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錦雯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閔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閔聖因不滿告訴人陳律頤對柯文哲之批評發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8日22時13分許,在柯文哲臉書粉絲專業公開版面【今天是教師節】討論議題之貼文下,以暱稱「朱閔聖」標記陳律頤之臉書帳號「Mesha Chen」,並留言「挖講一句就回好幾句ㄟ,很棒!多罵一點,看看網軍走狗還有什麼耍廢的」,足使陳律頤感到難堪及影響其社會上之人格、名譽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113年1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件在卷可認(本院卷第29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不服本判決(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