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8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閔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閔聖因不滿告訴人陳律頤對柯文哲之批評發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8日22時13分許,在柯文哲臉書粉絲專業公開版面【今天是教師節】討論議題之貼文下,以暱稱「朱閔聖」標記陳律頤之臉書帳號「Mesha Chen」,並留言「挖講一句就回好幾句ㄟ,很棒!多罵一點,看看網軍走狗還有什麼耍廢的」,足使陳律頤感到難堪及影響其社會上之人格、名譽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113年1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件在卷可認(本院卷第29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