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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29號

違反建築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心希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鴻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鴻明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934號
  被   告 朱鴻明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居宜蘭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鴻明未經宜蘭縣政府發給建造執照,詎其擅自於宜蘭縣○○
    鄉○○路000號增建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經三星鄉公所於112年1月10日張貼三鄉建字第1120000242
    號通知單第1次勒令停工,並檢附送達證書於朱鴻明,惟其
    仍繼續施工,已違反建築法93條規定,三星鄉公所再於112
    年2月6日張貼三鄉建字第1120001608號通知單第2次勒令停
    工,並檢附送達證書於朱鴻明;嗣於112年5月2日宜蘭縣政
    府派員至現場複勘,現場仍繼續施工,朱鴻明顯已違反宜蘭
    縣政府處理施工中違建查報及拆除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
    ,有繼續施工之情事且經制止不從。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鴻明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違反建築法事件移送案件卷宗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3條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洪 景 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 淨 淳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
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犯法條: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2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