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承翰、葉明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李承翰 被 告 葉明輝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明輝、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葉明輝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李承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