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伯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伯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4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伯軒犯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附表三編號3、6、7、17、18、19所示之 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伍萬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周伯軒(所涉洗錢罪嫌部分,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間,在宜蘭縣加盟經營全家 便利商店,因而認識方意舒、方銘章,竟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周伯軒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其無法使人以每股新臺幣(下同)63.5元之價格,認購鼎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翰公司)股票,竟於100年6月間,在宜蘭縣其所加盟經營之全家便利商店,向方意舒謊稱其可以低於市價之每股63.5元價格,替方意舒認購鼎翰公司股票,致方意舒陷於錯誤,於100年7月15日匯款635,000元至周伯軒持用之(戶名:佳家企業社)合作金庫 宜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周伯 軒復於101年10月17日,以同一手法,佯稱:有多的股票 釋出,替方意舒低價認購鼎翰公司股票云云,方意舒即匯款317,500元予周伯軒台新銀行羅東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周伯軒再於102年3月22日、6 月7日、17日,以相同手段,佯稱:得低價認購鼎翰公司 股票云云,方意舒遂分別匯款800,000元、200,000元、1,000,000元至周伯軒持用之合庫帳戶;周伯軒又於106年3 月6日,以相同手段,佯稱:公司出現內部糾紛需協助作 帳已完成鼎翰公司股票移轉云云,方意舒即至宜蘭縣○○市 ○○路00號南屏國小門口,交付現金500,000元予周伯軒( 詳如附表一所示)。周伯軒因而向方意舒詐得總計3,452,500元。 (二)周伯軒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方銘章謊稱得以低於市價之63.5元價格認購股票之同一手法,替方銘章認購鼎翰公司股票,致方銘章陷於錯誤,於100年7月15日匯款635,000元至周伯軒持用之合庫帳戶; 周伯軒復於103年3月7日、25日,以相同手段,佯稱得以 低價之每股120元認購鼎翰公司股票,方銘章遂分別匯款600,000元、3,600,000元至周伯軒台新帳戶;周伯軒復基 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先於105年9月間,在宜蘭縣宜蘭市黎明三路佳家企業社員工宿舍,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鼎翰科技證券轉讓過戶申請書」,而偽造表彰出讓人「亞瑟投顧」轉讓股票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證券轉讓過戶申請書照片後,於105年9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銘章,並佯稱:要繳稅後鼎翰科技股票才能入戶云云,方銘章因而於105年9月23日,匯款1,980,000元至周伯軒元大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周伯軒又於105年10月14日、28日、11月2日,以相同手段,佯稱:結算後會有30張鼎翰公司股票可以再認購,不用再繳增值稅云云,方銘章即分別匯款3,600,000元、1,200,000元、2,400,000元至周伯軒元大帳戶;周伯軒再於106年2月16 日、3月6日,以相同手段,佯稱:公司出現內部糾紛需協助作帳已完成鼎翰公司股票移轉云云,方銘章遂分別在宜蘭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宜蘭分行前、南屏國小門口前 ,各交付現金1,033,500元、250,000元予周伯軒(詳如附表二所示)。周伯軒因而向方銘章詐得總計15,298,500元。 (三)又周伯軒為取信於方意舒、方銘章有關鼎翰公司股票過戶之事,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至22所示時地,以附表三編號1至22所示之犯罪方式,行使偽造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私文書及附 表三編號1至6、8至22所示之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方意 舒、方銘章及亞瑟公司。 二、案經方意舒、方銘章訴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伯軒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見他卷第208頁至第210頁;偵卷第182頁至 第184頁;本院卷第86頁、第130頁、第147頁),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方銘章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證人即告訴人方意舒、證人即被告之前妻王乃燕、證人即被告之母王秀芳、證人即被告之阿姨王秀鳳於偵查時所證述之情節均相符(見他卷第272頁至第275頁、第285頁至第287頁、第294頁 至第295頁;偵卷第52頁至第53頁;本院卷第77頁、第148頁),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110年9月10日合金宜蘭字第1100003280號函暨所附被告開戶資料、往來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元作服字第1100039942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資料、掛失紀錄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9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2672號函暨所附被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2022年10月26日一宜蘭字第00108號函暨所附被告開戶基本資 料及帳戶交易明細、鼎翰科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告訴人提供之與被告通訊軟體LINE電話對話紀錄摘要、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匯款申請書、匯款單、存摺明細等轉帳資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網路帳戶之轉匯款、鼎翰公司內部網頁、取款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屬之執行命令、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存證信函、彰化銀行存摺明細、員山鄉農會存摺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郵局存摺明細各1份在卷足憑(見他卷第10頁至第190頁、第253頁 至第269頁;偵卷第35頁至第41頁、第62頁至第177頁)。綜上,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此觀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文書之行使,每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有漸以取代一般文書之趨勢,故現行刑法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視為準文書,以應因實際需要,並使法律規定能與科技發展之狀況與時俱進。是就偽造之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而言,其內容因須藉由機器設備或電腦處理,始能顯示於外,而表示該文書內容及一定用意,故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對相對人顯示時,因其已有使用該偽造準文書之行為,該行為即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3、5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4所 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 附表三編號1至6、8至22所為,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附表三編 號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又被告歷次偽造印文之行為乃係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復其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行論罪。復被告就附表二編號4部分,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3至5、8、10、12至22所示犯行,皆係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方意舒、方銘章實施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處斷。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3、5至9所示先後14次詐欺取財犯行、附表二編號4 、附表三編號1至6、8至22所示先後22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犯行、附表三編號7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異,皆應予分論併罰之。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詐欺取財、偽造文書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 院卷第27頁至第40頁),素行非佳,其猶不知警惕,為貪圖私利,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見告訴人2人有欲以投資 獲得利益之心態,趁機使用詐術謀得暴利,且為達成目的,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損及告訴人2人及亞 瑟公司之權益,致告訴人2人受有損害,破壞社會正常交 易秩序,法治觀念薄弱,未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雖一再聲稱願意和解、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失, 然迄今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陳家庭經濟情形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考量被告上開犯行,所犯數罪之行為手法、性質均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且刑罰之目的重在矯正被告之法治觀念及反社會性,並期能藉由刑罰之手段促使其再社會化,避免再犯,加以刑罰對於被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並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應已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是衡酌被告犯後態度及前述所載之各項情狀等因素,就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綜合卷證審酌被告所犯數罪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爰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 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 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 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又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就該 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藉由詐欺取財之犯行,而取得之款項共計18,751,000元,雖未扣案,然既屬被告犯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7、17、18、19所示偽 造之「亞瑟投顧」、「中國信託亞瑟投顧專屬常印」等印文,無證據證明已滅失而不存在,自均應依刑法第219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股票 領回明細清單,業經被告持以向告訴人方銘章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告訴人方銘章無正當理由取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小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詐欺方意舒部分 編號 交付/匯款時間 詐欺所得金額 主文 1 100年7月15日 新臺幣(下同)635,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101年10月17日 317,5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102年3月22日 80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 102年6月7日 20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102年6月17日 1,00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106年3月6日 50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總計 3,452,500元 附表二:詐欺方銘章部分 編號 交付/匯款時間 詐欺所得金額 主文 1 100年7月15日 635,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103年3月7日 60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 103年3月25日 3,60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4 105年9月23日 1,980,000元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105年10月14日 3,60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6 105年10月28日 1,20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105年11月2日 2,40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106年2月16日 1,033,5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106年3月6日 250,000元 周伯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總計 15,298,500元 附表三: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部分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主文 1 105年9月5日晚間11時35分許 宜蘭縣宜蘭市黎明三路佳家企業社員工宿舍 周伯軒於105年9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鼎翰科技內部之申報轉讓資料」,而偽造表彰已公告大股東申報轉讓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申報轉讓明細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5年10月5日中午12時40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5年10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鼎翰科技轉讓過戶申請書」,而偽造表彰出讓人「亞瑟投顧」轉讓股票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證券轉讓過戶申請書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5年10月19日下午2時51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5年10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鼎翰科技轉讓過戶申請書」,再以網路上搜得印章製作軟體,加蓋亞瑟投顧之公司印文1枚,而偽造表彰出讓人「亞瑟投顧」轉讓股票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證券轉讓過戶申請書照片(拍攝未完全),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及亞瑟公司。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於「鼎翰科技轉讓過戶申請書」之「亞瑟投顧」印文壹枚沒收。 4 105年11月3日下午4時45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5年11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亞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翰科技之股票領回明細清單」,而偽造表彰股票領回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股票領回明細清單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稱上面皆有股票字軌號碼,之後即可入帳云云,用以安撫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5年11月10日下午1時34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5年11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亞瑟投顧公司簡訊」,而偽造載有:「這裡是亞瑟投顧:交付清單已經完成委託核對事宜,公司將依照股東卡通訊地址寄出付清單…」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亞瑟投顧公司簡訊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5年11月20日下午5時32分許、晚間7時43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5年11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亞瑟投顧暨鼎翰科技股票轉讓登記表」、「亞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翰公司之股票領回明細清單」,再以網路上搜得印章製作軟體,均加蓋「中國信託亞瑟投顧專屬常印」印文1枚,而偽造表彰股票轉讓登記及股票領回證明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股票轉讓登記表及股票領回明細清單照片,接續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銘章,用以解釋為何11月初稱股票可以完成過戶,但至20日仍卡住,係因「更改備註事項而已持股數太大的關係」云云,另要方銘章確認張數,用以取信方銘章股票過戶正在辦理,足生損害於方銘章及亞瑟公司。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於「亞瑟投顧暨鼎翰科技股票轉讓登記表」、「亞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翰公司之股票領回明細清單」之「中國信託亞瑟投顧專屬常印」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7 105年11月25日某時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5年11月間,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網路搜得股票格式清單,偽造林世偉(方銘章之女婿)於105年11月向亞瑟公司領回120,000股鼎翰科技股票之股票領回明細清單,再以網路上搜得印章製作軟體,加蓋「中國信託亞瑟投顧專屬常印」印文1枚,偽造內容不實之股票領回明細清單之私文書,再於左列時間交予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銘章及亞瑟公司。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於「股票領回明細清單」之「中國信託亞瑟投顧專屬常印」印文壹枚沒收。 8 105年12月6日晚間9時39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5年12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0000000000之代表亞瑟投資之股票移轉訊息」,而偽造載有:「這裡是亞瑟投顧由於亞瑟投資所屬亞瑟投顧(香港)已經於12/01/2016正式結束您所持有鼎翰科技股票已經轉入亞瑟投資並於12/02/2016辦理過戶…」等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訊息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5年12月9日中午12時41分許、55分許、105年12月12日中午11時28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5年12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資料」,而偽造表彰股票移轉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結算所資料照片,接續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銘章,用以取信方銘章股票過戶正在辦理,足生損害於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6年1月24日下午4時37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1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亞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轉帳資料」,而偽造表彰由亞瑟投資公司收購退款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內部轉帳資料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稱會幫方意舒之夫林世偉申請由亞瑟投資公司收購退款云云,用以安撫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6年1月26日上午11時56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1月25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國泰世華銀行新店分行匯款網路資料」,而偽造表彰17,000,000元匯入方意舒合作金庫宜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匯款網路資料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足生損害於方意舒。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6年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2月9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網路銀行匯款之憑條」,而偽造表彰17,000,000元匯入受款人方意舒帳戶內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匯款網路資料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6年2月14日下午1時42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2月14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網路銀行匯款之憑條」,而偽造表彰13,000,000元匯入受款人方銘章帳戶內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匯款網路資料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6年2月22日下午2時51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2月21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聯邦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之支票」,而偽造表彰支票乙張面額8,000,000元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支票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6年2月24日上午9時45分許、46分許、106年2月25日晚間7時57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2月24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聯邦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之支票」,而偽造表彰支票乙張面額10,000,000元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支票照片,接續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06年3月1日晚間8時25分許、9時15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3月1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臺灣土地銀行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而偽造表彰匯款10,000,000元至受款人林世偉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申請書回條照片,接續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06年3月3日下午2時13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3月3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網路搜得匯款申請書格式清單,偽造國泰世華銀行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再以網路上搜得印章製作軟體,加蓋「亞瑟投顧」印文1枚,而偽造表彰匯款10,000,000元至受款人林世偉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申請書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及亞瑟公司。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於「國泰世華銀行之匯出匯款申請書」之「亞瑟投顧」印文壹枚沒收。 18 106年3月8日下午2時50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3月8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國泰世華銀行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再以網路搜得印章製作軟體,加蓋「亞瑟投顧」印文1枚,偽造表彰匯款至受款人林世偉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申請書及約定書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及亞瑟公司。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於「國泰世華銀行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之「亞瑟投顧」印文壹枚沒收。 19 106年3月10日上午10時33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3月10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亞瑟投顧銀行匯款單」,再以網路搜得印章製作軟體,加蓋「亞瑟投顧」印文1枚,而偽造表彰匯款17,000,000元至受款人林世偉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匯款單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及亞瑟公司。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於「亞瑟投顧銀行匯款單」之「亞瑟投顧」印文壹枚沒收。 20 106年3月16日下午2時許、2時26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3月16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匯款完成通知」,而偽造表彰已轉帳17,000,000元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匯款完成通知照片,接續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6年4月24日上午10時22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4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銀行網路存款額68.003.844元之帳務總覽畫面」,而偽造表彰存款額有68,000,000餘元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帳務總覽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06年8月18日上午11時11分許 同上 周伯軒於106年8月間,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左開地點,以電腦軟體製作內容不實之「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支票(受款人︰佳家企業社支票)」,而偽造表彰憑票支付佳家企業社40,000,000元之準私文書,並拍攝該偽造之支票照片,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群組之方意舒、方銘章,足生損害於方意舒、方銘章。 周伯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