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礁溪風華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昇、龔洺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礁溪風華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昇 訴訟代理人 林靖偉 被 告 龔洺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緝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詳如起訴狀(如附件)所載。並聲明:被告應與沈竑屺、陳啓豪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242萬9,56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已死亡,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易緝字第10號為公訴不受 理判決,依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另對共犯沈竑屺、陳啓豪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合議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8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