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林惠玲、游皓婷、楊心希
- 法定代理人卓志宏
- 原告陳頡陽
- 被告林讚法、頭城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陳頡陽 被 告 林讚法 頭城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卓志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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