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偉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偉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上午,駕駛牌照號碼BFU-658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子至位於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銓祥門市,請其子下車向該門市店長即告訴人黃志偉購買咖啡及香菸時,告訴人要求查驗證件而與被告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午8時13分許,在前揭統一超商銓祥門市,公然以「啊你就沒前途」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於113年3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