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88號

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蕙伶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紹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59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30日17時許,於新北市三峽區友人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且其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光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作初步檢驗,並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作確認檢驗,結果檢出其中嗎啡濃度為982ng/ml,是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執行,於107年7月13日停止處分執行而出所,是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距離其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日即107年7月13日已逾3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