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NGUYEN THI HANG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 THI HA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亦同。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
)證照查驗。
二、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
國(境)證照查驗。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
境)證照查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571號
被 告 NGUYEN THI HANG(中文名:阮氏衡)
女 31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越南籍,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 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THI HANG(中文名:阮氏衡)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先前於民國105年6月19日以擔
任製造業技工之名義,進入我國並受雇於址設彰化縣○○鄉○○
路0段000號之笙豐織襪有限公司,居留效期至108年6月19日
,惟因逃逸失聯經雇主通報,復於107年6月27日尋獲而於同
年0月00日出境返回越南。詎猶不知悔改,為圖來臺打工牟
利,於112年9月2日或3日,自越南某港口,以美金7千元之
代價,搭乘不詳貨船,於同年月8日或9日至我國某處海岸偷
渡上岸,以此方式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嗣NGUYEN THI H
ANG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2樓醉月樓餐廳,為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
專勤隊當場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 THI HANG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指紋卡片、外人出入境資料檢視、外國人管制
檔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書各1份及照片4張附卷可稽,被
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NGUYEN THI HANG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被告係越南籍,為外國人,其在我國
境內犯罪,請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
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