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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嘉瑜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啟岷
選任辯護人
蔡柏毅律師

王維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啟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14年3月20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本件協商合意內容關於緩刑之宣告與法定要件不符,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之協商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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