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 原告
- 詹靜芳
- 被告
- 丘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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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丘秉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詹靜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