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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嘉瑜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漢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漢民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669號
  被   告 李漢民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漢民於民國112年9月29日14時45分許,在宜蘭縣○○市○○路
    000巷00號前,因停車問題與陳忠毅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公然以:「是不是腦袋有問題」、「好像空ㄟ
    」等語侮辱陳忠毅,足以貶抑陳忠毅之人格。
二、案經陳忠毅訴由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李漢民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2)、告
    訴人陳忠毅於警詢之指訴;(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及現場錄影譯文各1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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