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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惠玲游皓婷楊心希

原告
江孟庭
被告
陳意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簡字第138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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