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9號
- 原告
- 賴燦坤
- 被告
- 李大慶
李昱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大慶、李昱鋒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賴燦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