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國政、林紫娟即娟紫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黃國政 被 告 林紫娟即娟紫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紫娟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國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