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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30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許乃文陳嘉年李宛玲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順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張順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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